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鄂发改能源〔2018〕19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意见>、<湖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年电力供需形势
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总量为19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全省全口径发电量267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全社会最大用电负荷可达3850万千瓦。电力供应格局为全年电量略有盈余,尖峰时段有近300万千瓦电力缺口。
二、市场化交易目标、主要原则及交易方式
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总量不低于380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0%,其中年度交易电量不低于350亿千瓦时,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
为保证今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序推进:
一是坚持供大于需的原则,所有省统调发电企业原则上按照年度预安排电量的20%进行市场化交易。
二是坚持等额传导的原则,通过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所有发电企业的让利须全部传导给电力用户,让用电企业有获得感。
三是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各发电企业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成交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发电企业全部成交量的40%。
市场化交易方式:以年度双边协商或挂牌为主,以月度集中竞价为辅。
三、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及相关安排
(一)发电企业
一是火电、水电企业。省统调火电、水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不低于年度预安排电量的20%。
二是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优先发电计划可以执行政府定价,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要求,省统调的新能源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安排电量的20%。
鼓励非统调的水电、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对于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水电、新能源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是跨省跨区输电的发电企业按落地湖北计划电量的20%参与市场化交易。
四是自备电厂按上网电量的20%参与市场化交易。
今年各统调电厂发电量暂不得超出其年度发电预安排,年度预安排电量中暂未安排的电量、未纳入优先上网计划的年度预安排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电力用户
一是2018年前获得入市资格用户由各地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未被纳入负面清单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用户,自动获得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二是新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其准入由各市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鄂经信电力〔2015〕178号”和3号文要求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新用户获得电力交易资格。
以上两类电力用户在湖北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交易。
参与市场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部电量进入市场。
(三)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的准入及管理办法依照《湖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为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适时推出结合信用等级评价的履约保函制度。
(四)交易主体变更
所有市场主体采取负面清单动态管理,进入市场后退出的,本年内不得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市场化交易执行及管理有关情况
交易价格模式。按照13号文中“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的要求,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按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电力用户电度电价等幅同步变动方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相关政策暂按湖北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交易执行时段。未被纳入负面清单自动获得2018年市场交易资格的老用户交易执行时段可上溯至2018年2月1日。新增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交易执行时段在各市场主体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适度上溯。
交易电量调整及合同转让。电力大用户所购电量不改变用电类别,仅为自用;售电公司所购电量均来自湖北省境内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可于每月 28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前对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计划提出调整申请,不足之数可参与月度竞价购买,月度竞价结果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方可生效,月度竞价采取统一出清方式结算。发电企业间可开展发电权交易,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暂不开展合同电量转让。
偏差电量认定及考核结算。电力大用户和售电公司偏差电量分别计算。电量偏差允许范围为±3%。今年市场交易暂按“月度合同,月结月清;年度合同,年度清算”方式处理。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实际用电低于合同电量的97%部分按2分/千瓦时标准补偿给发电企业,实际电量高于合同电量103%部分按照目录电价结算并按加收1分/千瓦时标准考核后补偿给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年度发电计划均维持不变。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偏差考核费用由电网公司按“先行赔付”方式支付给相关各方。
保底服务。参与电力交易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电力用户用电,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保底服务的价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五、公示及交易时间安排
1.省能源局将及时汇总各地市上报新用户名单,连同2018前获得入市资格用户名单一并进行为期5天的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公布市场主体准入名单。
2.5月31日前组织开展年度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
3.适时组织开展月度集中竞价。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2018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抓紧做好新用户申报和初审工作,并于5月18日前报省能源局。执行差别电价和处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化交易。
2.获得准入资格各市场主体应于5月30日前在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平台上完成注册。
3.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和义务,履行并网协议、交易合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
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联 系 人:冯岩 孙乐
联系方式:027-87234371,13296635869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
2018年5月11日